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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转移?

imtoken苹果测试版 2024-01-02 05:14:02

小编说:

宋与雷于2003年5月结婚。2014年3月,雷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 2015年1月,雷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中,雷某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1月后的银行明细,显示卡内余额为262.37元。 二审经查询查明,雷某名下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30日有存款19万余元,并于同日移送法院。 提取5万元,从卡中提取14.5万元到外人名下。 2014年1月26日,卡内余额为261.1元。 二审中,雷某无法就这两笔钱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宋某认为,雷某在诉讼前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拥有的大笔积蓄,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法院支持吗? 如何把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期间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点? 本案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主办的《人民法院报》第06期,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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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王忠法官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9日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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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980字,3分钟左右阅读完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可视为离婚时的财产转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雷诉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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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非因日常需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故意隐匿的,推定为隐匿、转移、买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案件编号

一审:(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

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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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宋与雷于2003年5月结婚。2014年3月,雷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 2015年1月,雷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1月后的银行明细,显示卡内余额为262.37元。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名下的存款为婚前房屋拆迁款,并裁定双方名下的存款为对方所有。

二审期间,法院查询雷某的账户发现,2013年4月30日,雷某在工行的存款为196240.32元。 当天,卡内转出5万元,卡内提现14.5万元。 向下。 2014年1月26日,卡内余额为261.1元。 雷某认为,卡内存款是自己开餐馆的收入,宋某认为,卡内存款是出租房屋的租金。 雷某提出19.5万元偿还侄女欠下的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庭审中,雷某同意双方名下的存款均为对方所有,又向宋某支付10万元,宋某同意。 然而,经过雷的审判,他后悔了。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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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名下财产归属。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雷某在诉讼前恶意转移了大笔账户存款,要求依法分割这部分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雷某起初声称这笔钱是用来家用的,后来又改口说这笔钱是用来偿还外债的。 前后陈述明显自相矛盾,其说法未提供任何证据,雷某也无法就该笔钱的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阐明。 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雷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雷某应予以减分。 随后裁定,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的现有存款归雷某所有,雷某支付给宋某12万元。

评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如何把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期间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点。 . 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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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婚姻法。 究其原因用比特币转移婚内财产,是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至法院作出判决期间,一方往往会非法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推定为主观故意,有过错。 在此之前,即使一方有上述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很难推定是故意的,少分或不分分也没有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部分离婚前分居时间较长的夫妻在分居期间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也较高。 因此,对“离婚时”的理解应作适当解释,即从夫妻分居的时间算起。 . 究其原因,我国只是建立了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并没有建立非正常状态下的特殊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分居的,虽仍应坚持共同财产制,但不得隐匿、转让、变卖、毁坏共同财产制。 等,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离婚时”的理解应扩大解释,即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自己过去未经授权的处分行为即可。 ,通常是数额较大的非诚信行为,推定行为人有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做或者不做分割。 主要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丈夫或者妻子就婚姻关系作出重要决定的,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因此,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期限,当然是涵盖夫妻关系的整个存续期间。 因此,一方无权擅自处分重大财产。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重大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共有财产,受害方不能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但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这种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和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非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的,超过、倒卖、毁坏财产的,应当分割财产。 分配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 可见,法律惩罚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图侵占对方财物”。 因此,无论何时实施上述行为,只要有隐匿或企图挪用对方财物的行为,均应扣分或不扣分。 必要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当然,在对“离婚时”进行扩大解释的同时,应甄别“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所指的财产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比特币转移婚内财产,一方处分家庭​​代理范围内的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范围。 同时,也要审查确定一方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惩处恶意侵害夫妻财产权的一方。另一方不处罚正常的家庭代理行为。 只有一并惩治,才能不违背立法初衷,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